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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10-29 分类: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便利车辆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解缴手续确保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征管工作规范顺利开展,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对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号,以下简称2011年第7号公告进行修订,制发本公告

一、主要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便利车辆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解缴手续,确保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征管工作规范顺利开展,结合本市实际, 我们对《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号,以下简称《2011年第7号公告》)进行修订,制发本公告。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4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三、修订主要内容

  1.调整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期限

  《公告》将车辆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期限,从《2011年第7号公告》的“次月5个工作日内”调整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与江苏、浙江、安徽、宁波保持一致,从而实现长三角区域三省两市车辆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具体期限的统一。

  2.规范部分条款的表述

  根据机构调整、流程优化等实际情况,规范了部分条款的表述,《公告》明确了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情形。

  四、《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通过车险平台实施征管信息联网、数据交换和业务处理,车辆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保险机构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保险机构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情形,保险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展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及其手续费管理工作等问题。

  五、施行时间

  为了优化税收服务,尽快实现长三角区域车辆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具体期限的统一。《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